论自由

J.S. 密尔

Publisher: 自由文丛

Published: Nov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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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整个有关自由的立论是他基于功利主义的方法论的延续,密尔认为不涉及他人利害的行为,他人都无权加以干涉,亦即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在自由问题的适用:“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动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为了自我防卫。” 即,只有在社会当中的某个成员的行动事实上上有可置信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对他人的危害,集体才有理由对其行动进行干涉,除此之外任何人和任何团体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均无权干涉。 在论证个人自由的必要性方面,密尔认为:一方面,欧洲文明受惠于“道路选择的多样性”,现实世界多样性与差异性是人类社会本该追求的目标状态。他认为只有保证个人在其自由疆界内自由追求个人福利的状况,才能够保持世界的多样性,以及提供给人们功利意义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带来的福利。“让人类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好的方式生活,比强迫他们按别人认为好的方式生活,对人类更有益”。 对于极权主义国家或家长制的统治国家,密尔认为必然导致人的发育迟缓、思想狭隘和智力的萎缩,因此,密尔主张社会的信息应该集中,而对人施以限制或控制的权力则应该分散。另一方面,密尔从知识增长和人类真理的发生机制上,认为个人自由是最高效保证知识增长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真理为大众所接受,密尔甚至认为保持一定的反面与错误意见也是必要的。“一旦战场上没有敵手,教师和学者就会在他们的职位上沉睡。”他认为正是在与异议的辩驳于争论过程当中,才能够更有力和充分地让真理脱颖而出。